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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航行船舶配備連續概要記錄規定
時間:2008年11月21日   作者:佚名  點擊次數: 【字體:

   國際航行船舶配備《連續概要記錄》規定
2004-04-21 14:53:12

第一條 為履行經修訂的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(以下簡稱“SOLAS公約”)第Ⅺ-1章第五條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保安規則》的要求,加強國際航行船舶保安工作,制定本規定。
第二條 自2004年7月1日起,所有中國籍國際航行客船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必須配備由海事主管機關簽發的《連續概要記錄》。
第三條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由以下三部分組成:
(一) 由主管機關簽發的連續概要記錄文件(表格1);
(二) 針對記載項目發生變化而制訂的修正表格(表格2);
(三) 變更索引表(表格3)。
第四條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記錄的內容包括:
(一) 船旗國名稱;
(二) 船舶登記日期;
(三) 船舶識別號;
(四) 船舶名稱;
(五) 船籍港;
(六) 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記地址;
(七) 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記地址(如適用);
(八) 《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》所定義的公司名稱,其登記地址及其開展安全管理活動的地址;
(九) 船舶所入級的所有船級社的名稱;
(十) 根據《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》向經營該船的公司簽發《符合證明》(或《臨時符合證明》)的主管機關名稱;
(十一) 向船舶簽發《安全管理證書》或《臨時安全管理證書》的機關或認可組織的名稱;
(十二) 向船舶簽發《國際船舶保安證書》或《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》的機關或認可的組織的名稱;如果進行保安驗證與據此發證的機構不是同一機構,還應包括驗證機構的名稱;
(十三) 船舶注銷登記日期。
第五條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的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定,使用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。船舶登記機關應根據中國海事局規定的統一格式,在A4白紙上制作《連續概要記錄》,并保存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的電子文檔。
第六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(適用于從國外租進船舶)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《連續概要記錄》,并提交下列材料:
(一)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申請書;
(二) 已填寫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電子文檔;
(三) 《符合證明》(或《臨時符合證明》)復印件;
(四) 《安全管理證書》(或《臨時安全管理證書》)復印件;
(五) 《國際船舶保安證書》或《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》復印件。
船舶管理人持“管理協議”、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權書及以上申請材料,可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《連續概要記錄》。
第七條 船舶登記機關經審核,對符合規定的船舶在7個工作日內簽發《連續概要記錄》,并保存一份副本。向船舶簽發的第一本《連續概要記錄》應編號“1”,隨后簽發的《連續概要記錄》在船舶營運周期內應連續編號。
第八條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由船舶登記機關的授權官員簽署,中國海事局授各船舶登記機關的局長和主管副局長簽署《連續概要記錄》。船舶登記機關在簽發《連續概要記錄》時,應在簽發時間上加蓋“船舶登記專用章”。
第九條 船舶取得《連續概要記錄》后應保持連續記錄,對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,《連續概要記錄》應至少提供該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記錄。
第十條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的記載內容不得修改、刪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。
第十一條 船舶買賣、變更船旗、光船租賃或變更經營人時,《連續概要記錄》應留船保存,并隨時可供檢查。
第十二條 當船舶第四條中第四項至第十二項所列內容發生變化時,船舶所有人、船舶光船承租人、船舶管理人或船長應立即填寫一份中英文《表格2》,列明所有變更項目,并在中英文《表格3》中填寫變更情況。船舶所有人、船舶光船承租人、船舶管理人應立即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《連續概要記錄》變更文件,并提交下列材料:
(一) 《連續概要記錄》變更申請書;
(二) 中英文《表格2》副本及其電子文檔;
(三) 相關證明材料。
第十三條 船舶登記機關審核后,對符合規定的船舶,在7個工作日內簽發一份《連續概要記錄》的變更文件,并保存一份變更文件的副本。船公司應立即將變更文件送達船舶,最遲不晚于記載項目發生變化后3個月。
第十四條 船舶變更船旗時,除按本《規定》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外,應將新的船旗國(適用于SOLAS 公約締約國)名稱告知原船籍港登記機關,原船籍港主管機關應將該船在管轄期間的《連續概要記錄》副本移交新的船旗國主管機關。
第十五條 船舶在國內變更船籍港時,原船籍港登記機關應將該船在管轄期間的《連續概要記錄》副本移交新的船舶登記機關。
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海事局負責解釋。
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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